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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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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容器成本 財政部訂立標準表

2019/1/28
    財政部昨(11)日訂定發布「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並施行,玻璃瓶、寶特瓶等依照容量不同,將訂立可認定之成本標準,以60-600cc玻璃瓶為例,每打(12)個成本為17到45元不等。

    官員說明,稽徵機關近來發現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有不合規定之疑慮,因此依貨物稅條例第17條進行調查,並參酌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國內飲料品產製廠商申報容器單位成本資料,會商經濟部及相關公會意見後訂定「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

    官員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國產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產製廠商未能依規定計算容器成本者,應依該部訂定之前揭標準表計算,廠商應留意。

(取材自工商時報2018年12月12日林昱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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